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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條上面沒寫,如果是這樣作,那又是行政裁量權解釋母法執行,問題在於這樣的解釋空間有兩種完全不一樣的作法,如果北中南三區作法不同就傷腦筋了。第29條寫的是申設電台時會指配呼號,但是就算異動固定電台,也是要申請異動重新審驗,到底算不算重新申設? 如果算,那就應該重新指配呼號,如果不算,那就應該寫清楚呼號不重新指配。另外第30條也完全沒講到行動電台呼號怎麼用,所以當年我就直接自行決定用/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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